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将“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充分说明在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在稳住农业基本盘、做好“三农”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应加强金融服务,其中,保险业具有分散风险的独特作用,在助力乡村振兴中大有可为。
首先,在提高农业风险保障程度方面,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针对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提出“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面对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等风险,农业保险对于促进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中的“稳”字起到独特的保障作用。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以物化成本保险为主,以保障农民简单再生产为目的,具有“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和普惠的性质。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33.45亿元,针对物化成本保险的中央财政补贴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等共16类品种,各级财政补贴可达保费的80%以上。而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的农业保险市场上,收入类保险占主导地位,并且分别针对作物收入、农场总收入等不同保障对象推出了不同的收入保险产品。其他国家受制于没有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而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收入保险,部分国家选择政府补贴的形式以提供收入保障。例如加拿大以收入稳定计划的方式,为农民在收入损失不同幅度时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偿。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也积极探索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过渡,并在不同地区开展不同种类的准收入类保险试点,主要包括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等。完全成本保险指该产品保障的是农作物生产中物化成本、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之和。较之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增加了对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的覆盖,提高了对农作物单位面积收入(或产值)的保障程度。价格保险主要承保当投保作物的市场价格低于设定价格时的收入损失风险。至2016年末,我国试点价格保险的地区已扩展至31个省(市),品种包括粮食、蔬菜、生猪和地方特色农产品的4大类共50个品种。2018年,中央政府推动内蒙古、辽宁、山东等6个省份,24个粮食主产县进行小麦、玉米和水稻的完全成本保险试点,试点期为3年。此外,对于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目前还在全国20个省份实施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政策,支撑地方自主选择不超过3个特色险种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未来,保险业可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数据积累,加强产品开发,更好地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及稳定农民收入。
其次,在创新农业风险转移模式方面,提出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大家之前做的“保险+期货”试点产生于传统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渐转变为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预期价格政策后,主要为应对农产品市场上加剧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险+期货”的试点区域涵盖东北三省、新疆、河北、海南等20多个省(区)市,品种范围包括玉米、鸡蛋等7种农产品。该试点的运作模式如下:农户向保险企业购买作物价格保险,当作物预期价格低于约定期货结算价格时,保险企业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保障其价格下跌可能导致的收入风险;同时,保险企业通过购买看跌期权而将价格风险进一步转移到市场。收入保险保障因产量下降或价格下降或二者同时造成的农作物收入损失,通常保障相当于历史单位面积收入的65%-70%左右。未来大家可以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对这一模式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为农户提供更多的稳定保障。
最后,在完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方面,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农业保险自2007年实施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发展迅速,到2020年,保费收入规模达到815亿元,已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2021年则继续持续增长势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965.18亿元,同比增长18.4%,为1.88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共计4.78万亿元。农业风险的一个特点就是其系统性,易受大面积自然灾害的影响。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金融方法,其成功运行的基础是大数定律,面对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缺乏独立性的情况,就需要在横向上扩大分散范围,纵向上延长分散链条。农业再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多元化风险分散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农业风险这种特殊性质的应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20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再保险企业,整合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构建起坚固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农业再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有助于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对农业大灾风险未雨绸缪。通过再保险机制做好分散农业大灾风险损失的准备,从而缓冲农业大灾对国家财政的冲击,承担起市场化农业灾害风险管理的关键职能。因此,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与再保险的政策,对于农业风险分散的可持续非常重要。未来可整合各类数据资源,探索资本分配模型基础上的最优再保险模型,使再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建立在科学合理,多方共赢的基础上。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762期,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