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口老龄化正加速奔来,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在不断增加,而缴纳养老金的职工数量却在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正在面临可持续风险,需要尽快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截至2023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66亿,基本实现全覆盖。然而截至2023年6月,个人养老金累计参加人数约为4030万。在未来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年金的改革和创新将是关键一环。
2024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保险年金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明确的定义。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居民提供养老收入保障。 打通养老体系不同层次之间的联系
近年来,我国对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愈发重视,目前已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目前,很多居民仍然严重依赖以政府为主导的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和第三层次独立于体系之外,无法得到有效发展。尤其是企业年金,自2004年实施至今,仅有3000多万人参保,无法起到补充个人养老收入的作用。《通知》明确提出,商业保险年金要“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在顶层设计上,应当明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和其他商业保险年金产品的制度定位。第二和第三层次之间可以首先实现互通,合并管理,不仅可以节省管理成本,还可通过税收优惠激励促进个人多为养老进行储备,填补未来因为第一层次替代率下降而造成的空缺。商业保险年金则可以扮演养老第四层次的角色,通过个性化、多样化的产品鼓励个人提前进行养老规划。同时,加强不同层次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个人更好地管理养老金账户,了解自身养老储备情况,提高养老金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设计更具吸引力的商业保险年金产品
《通知》提出“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企业,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在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时,很多国家都在探索新型的商业保险年金产品,旨在通过创新服务模式,保障老年群体的退休收入。事实上,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国也在不断尝试开发创新型的养老保险年金产品。2011年,我国曾经开展过变额年金产品的试点,一些保险企业和银行在2014年也启动了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业务。但其在覆盖面和规模上无法起到为老年人提供稳定养老收入的效果,主要原因是产品设计和居民养老需求没能达到匹配。保险企业在商业保险年金产品研发中存在产品同质化、产品丰富度不高的问题。未来需要从投保者需求入手,尝试开发适应低利率环境的分红型产品,为投保者提供养老现金流的保障。除了传统现金给付,还可以通过附加护理责任、医疗服务等方式,满足投保者的多样化需求。
加强防范潜在利率风险和销售风险
创新的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在吸引更多投保人的同时,也会改变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利率风险。近年来,受市场利率下行、资本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部分保险企业利差损形势严峻。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企业管理利率风险最常见也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改善负债端,调整产品预定利率,开发浮动收益型的商业保险年金,从而降低保险企业的长期利率错配风险。除利率风险外,诸如销售误导、账户管理等操作风险也是保险年金产品中常见的问题。由于创新的商业保险年金产品设计较为复杂,期限持续比较长,投保者经常无法完全理解产品的缴费、领取等环节。销售人员在销售说明产品环节中可能会夸大产品收益、错误宣传产品,造成销售误导,影响企业产品的品牌形象。保险企业要严格管理产品销售流程,坚持“报行合一”,以消费者为中心,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消费者。同时,对于分红或万能类产品,建立清晰的账户管理制度,以便正确确认账户的投资收益水平,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不夸大产品收益,合理引导客户购买。
商业保险年金产品的稳定健康发展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也是消费者个人养老规划的重要补充。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开发创新型产品,丰富产品种类,可让不同收入水平、不同风险偏好的人群找到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充分满足居民养老规划的个性化需求,让居民老有所养,享受幸福退休生活。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865期,2024年11月13日